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不得受理离婚申请。由于民政局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只能由另一方起诉;
4、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
5、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