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多发罪名,但是到目前为止,两高还没有出台针对该罪名的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造成司法被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