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2.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80元(含)以下;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