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对象评分规定?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60分;(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9)17平方米以上的,计1分。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二、家庭或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1)取得区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家庭;(3)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4)无赡养人的老人;(5)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法律依据】:

《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211号)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家庭成员中指定一名成年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浙江省户籍本区户口满一周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异带子女满一年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上的单身人士;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按甬政办〔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引进的毕业三年内、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其中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性人才需符合1-3类对象及条件)。

1.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并完成认定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团队带头人及两名核心成员、创新个人,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3.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入选区级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区级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4.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5.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人员;

6.除上述5类人才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审定并同意的其他人才。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委托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的,双方应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职责,细化目标,建立考核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60分;(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9)17平方米以上的,计1分。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二、家庭或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1)取得区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家庭;(3)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4)无赡养人的老人;(5)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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