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著作权办理去的部门是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主管,地方性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