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3月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还决定,3月1日至2日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为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作准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