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人大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政协会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