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只要职工在退休时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他就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来说,有两类人群可以领取: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而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可以看到,企退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认定时间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事实上,只要退休老人有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就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养老金待遇一旦明确,今年每年都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那些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老人来说,其过渡性养老金可以终身享受上涨的福利。
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是比价特殊的存在,针对的也是特殊的人群,随着这一批退休人员的老去,过渡性养老金也会完成自己的使命,退出历史的舞台。
退休条件:
1、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年、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2、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才能办理退休,只具备第一条而不具备第二条的,只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及个人养老账户(含利息)。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或1%)。
1平均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全部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年限各年度指数∑×)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另外,我国还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还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