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合的缴费工资基数。
4、202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暂按2020年下半年省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执行,待省公布新的缴费基数政策后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