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老保险金不能一次性领取
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刘*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因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存在的异地就医难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华工作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保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在华工作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