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解决纠纷。第一,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经催告仍不支付或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且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房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其目的,出租人可以向其追讨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