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对于村民小组在代表村集体行使诉讼权时面临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根据复函内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村民小组作为村集体的组成部分,其行使诉讼权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具体而言,村民小组只能代表村集体进行常规的、日常性的诉讼行为,并不能代表村集体进行重大、涉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诉讼行为。其次,在代表村集体行使诉讼权时,村民小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就要求,在进行投票决定前,必须向全体村民告知诉讼事项及其影响,并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对于无法得到全体村民意见的情形,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并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外,关于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也要求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恶意或不当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发生,并为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小组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就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在向法院递交的有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材料中,签名的村民数量不足全部村民总数的一半,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