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生育指标的办理:第一,凡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妇女,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三周岁零三个月后(女方年龄满28周岁除外),在单月的2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二孩生育指标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管辖中心户长、专干核实签字后,交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第二,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连同夫妇双方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办。第三,乡镇办计生办派专人深入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生育夫妇双方情况及相关资料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由乡镇办计算机操作员对照育龄妇女信息库进行复核,主管领导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审批表》、夫妇双方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资料上报县区市计生局。第四,县区市计生局对已经核实、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妇,必须于双月(即2、4、6、8、10、12月)15日前将审批文件及《二孩生育证》下发到乡镇办,乡镇办在20日前将《二孩生育证》送到群众手中,口头通知其凭《二孩生育证》可以终止避孕,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