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上限是多些
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薪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企业何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章:“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章,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章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