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共有房产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方私下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第三人不一定能取得该房产。只有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时才可以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则其他共有人有权追回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