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怎么解决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商家诱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怎么办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三、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