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不要还,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
4、日常的支出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爱错了必须赔。这些想法普遍存在。
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
1、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2、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
3、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恋爱期间发生的一些转账,按照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来进行连办法还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确实是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属于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