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产生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介绍了债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债的发生和消灭原因。债权是在司法上拥有要求他人采取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最后,文章将货款、加工款、租金归为金钱债权,将技术服务、交货等归为非金钱债权。
债权是在司法上拥有要求他人采取一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延伸阅读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人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首先,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是债产生的法律基础,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使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债的种类、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这些约定构成了债的关系。

其次,侵权行为也可以导致债的发生。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形成了债的关系。

第三,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债的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形成了债的关系。

最后,侵权行为也可以导致债的发生。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等行为,这些行为使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形成了债的关系。

综上所述,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归结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人则承担相应的义务。
结语:债权和债务是债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而债务则是相对权,对债权人和第三人都有效力。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在会计上,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七条\t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七条\t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四百二十八条\t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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