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常州市市本级医保定点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合法产权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平面结构示意图、地理位置示意图等。
【法律依据】: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药机构符合以下服务标准的可提出服务协议签订申请。(一)经卫计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常对外营业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计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经药监、工商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常对外营业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且经营范围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类和保健食品的零售药店。(二)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药服务、医药价格、社会保险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与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四)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技术维护能力。能按医保联网结算接口要求规范自身信息系统并及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积极配合改造;能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要求匹配对照自身信息系统目录;能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软、硬件及视频监控设备,用于医保联网结算的电脑设备、操作系统、网络设备、通讯线路、读卡器性能指标项要求符合人社部门信息管理规定的标准。(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执业场所。属于租赁用房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有2年以上。(六)符合择优标准要求。择优标准由人社部门结合各类医药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信誉等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