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法律效应最高,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2、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