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一、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1.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3)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2.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二、民法典房屋抵押权怎么认定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但房屋属于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八条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第四十九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登记号码;
(三)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四)抵押权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