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没上班办失业证程序:
办理失业证条件: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需要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须提供司法部门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其他失业人员相关证明。
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凭以上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到就业局进行办证,经就业局复核后审批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