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的情况为: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权债务抵消需满足以下条件: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一、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几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房交钱,卖方交货,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还完欠款。
2、合同债务相互抵销的,相互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抵消的情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取得债权人联系的,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至提存机关的。
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中虽然债务人还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的。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如在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归于合并后的法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抵消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适于抵消;三是债务都到期;抵消权保证人抗辩之行使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形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提出抵消抗辩,可以免除责任。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有明显的减少,可以不发放贷款,但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不安抗辩是成立的。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