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执法规模问题,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要求、功能和合同责任的差异来看,至少可以认定两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当是信任利益的损失;这种信任利益损失一般也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损失的利息,间接损失是失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