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坚持依法治港澳台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权。依法治理港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必须坚持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必须巩固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就“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方面,邓中华指出,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特区并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中央全面管治权不是全面取代,更不是否定、破坏特区高度自治权,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时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法律依据:《决议》指出:“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第一,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央早已明确,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是根,“一国”是本,“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尊重和维护“一国”,就必须拥护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认同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任何不尊重宪法和基本法、挑战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背离,都是不能允许的,都要依法惩处和纠正。只有有效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才能确保“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第二,坚决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的授权,这是正确理解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逻辑起点。香港、澳门回归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示我们,不能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相割裂、相对立,高度自治绝不是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处理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权等。对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中央也应当依法行使好监督权。第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在特别行政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特别行政区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特别行政区宪治底线的触碰,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