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税主要以房产为征收对象,具体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从价和从租,通常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从价计征年税率为1.2%,计税依据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年税率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免征,所有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0平米以下等19种情况免征房产税。
举个例子,作为房产税试点城市的上海,目前征税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是本地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房产,第二类为外地户籍新购房产。计税价格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为0.6%,若低于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征收税率为0.4%。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