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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未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失效的条件包括拒绝通知、法定撤销和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等。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具备缔约能力的要约人、具体确定的内容、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明示方式发出并送达于受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在对方接受之前进行,撤销要约则无效,应尽早签订合同。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失效的条件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别是很大的,撤回只要在对方接受之前都可以撤回。但是送达之后,对方接受了要约的不能随便的撤销要约,并且当事人随意撤销要约的话,是无效的。还有就是要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尽快的签订合同比较好。
延伸阅读
结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明显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而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前发生。要约失效的条件包括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具备缔约能力的特定要约人、具体确定的要约内容、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明示方式发出的要约并送达于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理,及时签订合同是明智之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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