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女方在离婚前其一直处于家庭主妇的状况,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可能经济情况不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更具有扶养孩子的能力和优势。
1、如果双方在经济条件没有太大差距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证明自己的思想品德或者是家庭背景,文化教育水平等,更具有培养孩子综合素质的能力和可能性。
2、双方父母生活的家庭背景,其女方的父母有良好的教育水平或者是道德修养。
3、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予以举证,比如说父母其中一方单位具有分配某一高校的名额,或者其具备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取得更好的教育水平。
4、孩子具有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解年满十周岁以上,则孩子的主要意向为重要的参考意见,他们的选择决定了其能够快乐成长的重要依据。
5、父母的另外一方具有不良的嗜好,比如说赌博或者,酗酒毒瘾等情形,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搜集相关有利证据证明。
6、某一方父母有严重的疾病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生存,或者其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情况一般都不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和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