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可以的。国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该规定也是对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凭证要求所作的规定。77号函已被总局2011年2号公告明文废止,从2009年1月1日后被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取代,但在此前的经济事项仍可按77号函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判决书是否代替发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