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2、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 年(含) 以上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4、夫妻离异后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