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后反悔告强奸?看到这个标题,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还有这种操作?其实,这并不是什么小概率事件,检察院办理的强奸案,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强奸罪会被判成立吗?
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这一罪行的特征主要包括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以及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所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通常不构成强奸罪,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如果遇到这种诬告强奸的情况怎么办?说起来也很简单,想办法证明当时女子确实自愿,例如事后与对方谈判并录音,谈话时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可以问问对方究竟要怎么样才肯放过自己,偌是要钱,那么你可以反过来告对方敲诈。
而且国家侦查机关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你被指控的罪行成立,否则就是没有犯罪。至于对方是否构成诬告罪要看她是否有主观故意,即为达到让你获罪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指控你。如存在这一故意,你还可控告其诬告。如不存在这一故意,仅是错告,你可在最终证明你无罪后,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