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盖XX的合同。
而复印件是人们俗称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第十条规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由此可见,复印件可以被认定为证据,但前提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如果对方复印件是造假而来,那么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章,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