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以下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
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以动产为主。2、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3、担保范围不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二、出质是不是质押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
三、反担保要遵循什么原则?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五)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