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性质及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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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担保物权具有的四个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主权利(例如债权)的从属权利,存在的主导权利是主权利,担保物权的作用是补充主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有:
1.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3.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而且一审终审,多么经济高效);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延伸阅读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过程。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变价处理、拍卖、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可以随时就担保物权实现所得的价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权利人的取回权。如果担保物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担保物权,则其取回权消灭。同时,取回权人可以就取回权实现所得的价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确保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都清楚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担保物权实现是担保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促进担保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结语: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利,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包括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和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等步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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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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