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