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按下列方式对要约予以拒绝: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明确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拒绝要约。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