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23%。
申请低保的条件具体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