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
2、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办理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的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一、如何办理特殊工种工作证明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