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 1、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文件; 2、监理人对于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3、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另外,构成具备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四条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