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由人防质监站派员监督验收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告知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
(二)竣工验收应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档案。
(四)人防质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冒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