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职场、学校和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性骚扰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3月24日,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这是我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
1.言语形式的性骚扰:
(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
(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
(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
(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2.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3.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4.肢体形式的性骚扰:
(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
(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3)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
(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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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也明确了不构成性骚扰的4种情形:
1.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约会;
2.不经意地偶然身体接触;
3.偶然或孤立的性语言;
4.其他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言语或行为。
《指南》指出遭受性骚扰的员工(学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单位的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进行投诉。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要遵循迅速、客观、全面的原则开展调查,在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
《指南》首创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明确防治性骚扰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指南》同时还注重投诉人心理需求,规定性骚扰案件的投诉、调查、调解程序属不公开程序,经办人员不得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