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有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和公告,补充意见是指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要约条件变更的想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