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三、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二)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三)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作出拍卖某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表示。对拍卖公告各国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旨在引诱他人参加竞投,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拍卖公告不是要约,而竞投、报价则属于要约。
(四)招标公告。所谓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顺便指出的是,投标则为要约,因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五)招股说明书。其目的也在于邀请他人向发出该说明书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也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六)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合同成立。
(七)商品标价陈列。从我国的交易习惯来看,对商品陈列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在柜台上陈列的标价商品或在货价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可以认为是要约,如果有顾客要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但对于在邻街的橱窗内陈列的商品,如果没有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也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和展览。
(八)自选商场。自选商场货架上陈列的商品,如果陈列有明确的标价,则不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应认为是正在向顾客出售的商品,因此,陈列商品应为要约。当顾客拿取货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在交款以前顾客可将已挑选商品退回,因为合同并未订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