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初始登记后,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