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女儿不是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干女儿往往是社会交往中,双方父母因为关系甚好,而让自己女儿认对方为干父母。这种行为仅是一种社交关系,没有法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干女儿和干父母也没有法律上相互扶持和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如果“干女儿”仅是社交关系的范畴,则不能获得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