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因此,请求给付土地属于物权请求权。
一、地役权受到侵害可以向谁请求
立法上明确承认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不过,是以参照适用的方式规定地役权的准用条款,或只用较少的条文规定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例如:承继罗马法对物之诉制度的《德国民法典》详细规定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将其类型化。类型化奠定了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的经典模式。而且在立法上明确承认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如《法典》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规定的权利”。而该法第1004条仅涉及到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两种形态。由此不难看出,如果第三人或者负担土地的所有权人侵害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即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不过,第1029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将地役权登记于土地簿册者,土地占有人行使此项地役权而受妨害时,准用关于占有保护之规定……”即经登记的地役权受到妨害时,地役权人可以适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除法律规定之外,有学者也认为,如果地役权权利人根据役权例外地有权占有土地,就必须准用该法典第985条的请求权,即“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可见,《德国民法典》并没有绝对否认地役权人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