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