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括两种债务关系。在这两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没有债务关系,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债务转移中仍只有一种债务关系,即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无需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使原债务人免除责任,因此受让人的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人转让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原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