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删除“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选项;(2)在“100基本信息”中,删除了“注册资本(万元)”和“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栏次,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强化了“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披露(3)仅保留旧版“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中的“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改为“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将“会计档案的存放地”“会计核算软件”“记账本位币”“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坏账损失核算方法”“所得税计算方法”等栏次全部删除。(4)将“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替换为“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