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主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并将书面受理通知单发送给当事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